洪浩律师,1965年7月出生。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专业,1994年10月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,律师资格证号:139565070041。于1996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,现任职于河北益昌律师事务所,律师执业证号:1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洪浩律师
手机号码:13831686180
邮箱地址:562889678@qq.com
执业证号:11310199610263577
执业律所:河北益昌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廊坊市永清县武隆路司法局院内
原告:李某,女,1980年1月出生,汉族,职业XXXX,工作单位XX公司,住址XXXXXX,联系方式XXXXXXXXXX。
被告:王某,男,1978年1月出生,汉族,职业XXXX,工作单位XX公司,住址XXXXXX,联系方式XXXXXXXXXX。
诉讼请求
1、判决原、被告离婚;
2、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,包括位于XXX的房屋以及车牌号为XXXX的汽车一辆;
3、判令婚生女(子)XX由原(被)告抚养;
4、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,包括医药费XXX元、护理费XXX元、鉴定费XXX元,总计XXXX元;
5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(在此叙述离婚的事实和理由,包括何时结婚,婚姻基础,婚后感情,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和原因,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,孩子多大等。)
我与被告于XXX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,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,婚后夫妻感情一般,生育儿子XX。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,草率地与其结婚,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、嫖娼等违法活动,不务正业,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,还做出殴打妻子,致使我受轻伤的行为。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,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以及家暴,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,加之双方性格不合,夫妻长期分居,现夫妻感情已完全、彻底破裂,夫妻关系名存实亡。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XXXX元,位于XXX的房屋以及车牌号为XXXX的汽车一辆,被告的家庭环境也不适合抚养孩子加之原告有抚养孩子的能力。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XX,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XXXX归我所有,被告要赔偿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,包括医药费XXX元、护理费XXX元、鉴定费XXX元,总计XXXX元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,请依法判决。
此致
XX人民法院
具状人:签名盖章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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